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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駕
ㄧ、引言
日前,監察委員公佈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台灣每年發生七千多件酒駕意外,造成五百人死亡;台灣平均每件酒駕事故造成一點零七人死亡,這些酒駕車禍用掉的健保醫療資源、超過30億。酒駕的威力之大,也是目前台灣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酒駕傷財、傷人、傷感情,實在不值得,而這個問題也是需要大家一同來探討。
二、台灣交通安全不好主要原因
1做事馬馬虎虎 2不守法 3忽視人命之價值 4處罰太輕
三、喝酒容易肇事
酒醉駕車很危險,因為喝酒會造成人的視覺系統、運動神經反應變慢,如眼睛看到路況、腦子判斷踩煞車、腳步動作採下煞車板都需要快速的反應,但如果喝酒後,可能會使這些動作慢半拍因而造成事故。
四、法條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
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Ø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Ø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Ø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Ø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Ø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刑法:
第185條之3規定-「公共危險罪」,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因而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五、酒精含量與狀態對照表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 |
狀況 |
駕駛人會有何影響 |
0.03%↓ |
清醒狀態 |
沒有什麼影響,和沒有飲酒差不多 |
0.03%~0.05% |
陶醉狀態 |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換不定 視覺和反應能力變差 對距離及速度的判斷力減弱 |
0.05%~0.08% |
興奮狀態 |
反應遲鈍 駕駛能力受損 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
0.08%~0.15% |
錯亂狀態 |
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 精神和體能協調受損 駕駛人的體能困難度增加 |
0.15%↑ |
痲痺狀態 |
駕駛人視線模糊進入恍惚模樣 駕駛人的判斷力變差且不穩定 |
0.5↑ |
昏睡狀態 |
已經不能開車 |
六、各國酒駕罰則比較表:
國家 |
取締標準 |
處罰 |
中華民國 |
呼氣酒精濃度 $ (1)0.25mg/l 違反處罰條例 (2)0.55mg/l 違反刑法 |
(1) 新台幣 15,000~150,000 罰鍰 (2)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以下罰金。 |
日本 |
血液酒精濃度 0.05% |
最高罰鍰 100,000 日圓或監禁二年,並罰記點數六點 : 提供酒類或勸酒 者, 最高罰鍰 50,000 日圓或監禁三月。 |
新加坡 |
血液酒精濃度 0.08% |
罰款、吊銷駕照、監禁一個月 |
美國 |
血液酒精濃度 0.10% ( 猶他、愛阿華0.08%) |
初犯即監禁 : 阿拉斯加、亞利桑那、加州、俄亥俄、華盛頓、西維吉尼亞。其他州再犯才監禁。 |
英國 |
血液酒精濃度 0.08% |
最高罰鍰 1,000 英鎊,或監禁六個月,並扣駕照 3 年。 |
法國 |
血液酒精濃度 0.08% |
最高罰鍰 3,000 法郎,或監禁一個月 |
挪威 |
血液酒精濃度 0.05% |
監禁一個月 |
瑞士 |
血液酒精濃度 0.08% |
最高罰鍰可達 40,000 瑞士法郎,或監禁三年,並吊扣駕照三年。 |
瑞典 |
血液酒精濃度 0.05%~0.08% |
監禁高於一個月,並吊扣駕照一年 |
德國 |
血液酒精濃度 (1)0.08%~0.11% (2)0.11% |
(1)5000 馬克以下, (2) 分為抽象危險犯即具體危險犯兩類,分別處以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和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
(資料來源: http://sun.cmgsh.tp.edu.tw/~99204/new_page_4.htm)
七、代客叫車&指定駕駛
為防止酒駕,民間組織和政府共同宣導建立「指定駕駛」&「代客叫車」的觀念。有些酒店和計程車車隊也提供喝酒的客人有叫車服務,甚至有些產檢龔施推出「酒後帶駕車、代運車」等服務。
所謂「指定駕駛」,酒是再飲宴前先指定其中一位與會者擔任,不能飲用有酒精類的飲料,以便聚會後可以將與會者安全的送回家,在國外很風行,但因為被指定的那個人不能盡興,國內的推行較不容易。
交通主管機關也因此鼓勵餐飲業者,提供代客叫車會接送的服務。
(圖片來源: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788&ctNode=1369&mp=1)
(資料來源: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Data/ebook/Traffic/
flipviewerxpress.html?mp=1、全國法規資料、交通安全入口網、車禍防治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