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國昌民中學交通服務(糾察)隊成立辦法
一、 目的:
以協助學校維護交通安全為目的。
二、編組:
1.學生交通服務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互選或由生活教育組長指派擔任。
2.學生交通服務隊由一、二年級每班選派優秀負責學生二~三名擔任,按編排順序輪流執行任務。
3.合於下列資格者,得由生活教育組會同導師推選擔任:
A.品學優良,態度良好,具服務熱忱者。
B.由導師或生活教育組酌情指派。
C.學生交通服務隊分設四小隊,每小隊置小隊長一名,負責各小隊事務。
D.學生交通服務隊每學期開學一週內由生活教育組負責編組公告之,並分派工作及指揮監督。
三、職責:
1.在交通要道維持學生上、下學之交通秩序。
2.糾察違反交通規則之同學。
3.登記服儀不整之同學。
4.協助老師處理偶發交通事故。
學生執行任務時應注意:
1.服裝整齊以身作則。
2.禮節週到態度和藹。
3.絕對不與任何人爭吵。
4.絕對公平處事。
5.穿戴反光背心及帽盔。
四、值勤時間地點:
1前後校門口、德民路與民昌路口、右昌街與智昌街口。
2上午七時至七時二十分,下午五時至五時二十分。
↑大門糾察隊值勤狀況 | ↑後門糾察隊值勤狀況 |
五、獎懲:
1.由生活教育組及導護教師依學生服務態度及表現,予以獎勵。
2.服務隊學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生活教育組撒銷獎勵資格:
(1) 連續多次未按時執勤,經告誡後未見改善者。
(2) 觸犯重大校規者。(視情節而定)
六、本工作計畫丕請校長核准並報局核備後公佈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