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知識

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交通安全的重要不言而喻,騎機車與開車,在國中階段的年齡是法律所不許的,因此,我們必須特別重走路 與騎乘自行車時的安全,以下僅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部份詳列如後,希望各位同學為了自身的安全,確實遵守。

與行人相關之交通知識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坐臥或蹲立,阻礙交通。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附近穿越道路。
(二) 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
(三)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四)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
(五) 在末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時,應注意左右確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直線穿越。
第一百三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二)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 行人如持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
(二) 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 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 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 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 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行人結隊成群而行者,應靠路邊進行,並應遵從警察人員之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持適當距離通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隊成群通行者,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
第一百三十九條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認識常見交通標誌

(以下圖示來自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

禁制標誌  功用: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車輛寬度限制 車輛總重限制 最低速限 最高限速 車輛長度限制 車輛高度限制
禁止停車 禁止車輛進入 禁止迴轉 禁止臨時停車 禁止行人通行 禁止車道進入
禁止左轉 禁止超車 禁止空計程車進入 禁止腳踏車進入 禁止左右轉 禁止右轉及直行
禁止會車 禁止右轉 禁止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進入 停車再開 前有幹道 機慢車二段左轉
圓環遵循方向 行人專用 汽車專行 靠左行駛 靠右行駛 道路遵行方向(僅准右轉)
 
車道僅准右轉 單行道 車道指定汽車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 輪胎加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