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請假規定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則

民國104年5月27日訂定,於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加強本校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並保障學生授教及學習權,以維持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學生若無特殊狀況或需求於上課時間無法到校或需臨時離校,應依下列各項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三、 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四、 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九點前向導師請假,或撥『學校總機3424782#6035』請假,並事後於返校上課三日內補登於聯絡簿或請假單上。

(二)三日以上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必須經業務處室單位提出,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始准予公假。

(四)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補請,如有未請假者(於三日內),則以曠課登記。

(五)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學生到校因臨時狀況須外出時:請班級老師(或代理人)填具「學生外出單」,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警衛驗明,始准外出,如未出具外出單,學生臨時外出時須由家人陪同,否則警衛不予放行。

(六)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已登列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七)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至於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以事假來申請之。

(八)請假一日及二日者,請假單或相關記錄由導師自行保留。請假超過三日以上(含三日)請假單由導師簽章後送至學務處,七日以上(含七日)則須經校長核章。

五、 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一)二日以下(含二日)由家長填寫於聯絡簿或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自行保留相關記錄

(二)三日以上(含三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蓋章並登記→學務處

(三)七日以上(含七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蓋章並登記→學務處→校長

六、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由家長向導師請假者,導師應就各類假別准予登記,若未請假或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七、凡連續曠課三天以上者,或該學期時輟時學,有中輟之虞者累計達7日以上者,將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學生曠課第二日起導師通報學務處;第三日導師及學務處繼續聯絡;第四日列為中輟,生教組將依中輟相關規定辦理。)

八、請假單及外出單詳如附件。

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