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獅湖國民小學慈愛基金及急難救助管理委員會管理辦法
經104年5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經111年2月7日修訂
經112年11月13日修訂
第一條:為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關懷他人的慈善精神,照顧弱勢、獎勵清寒及意外變故救急,激發愛心實踐,協助本校學生順利就學與成長,特成立「慈愛基金及急難救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權處理會務。
第二條:本會基金受理捐助方式如下:
(一)凡熱心教育、關懷弱勢,願誠心扶助他人之社會公益團體、各界人士或本校教職員工、家長及學生,出於自由意願均可不定期提供捐獻。
(二)由總務處受理捐助,並開立收據。
第三條:本會由學務處彙整每學年度之收入與補助細目,開列清單製作書面報告,公布週知以昭信大眾。
第四條:本會共七人,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審核委員四名,其職掌如下:
(一)主任委員(校長)綜理會務。
(二)副主任委員(家長會代表)協助會務。
(三)執行秘書(學務主任)依章程規定策劃與執行會務。
(四)審核委員(會計主任、輔導主任、教務主任、社區公正人士)四人,負責基金申領審核事宜。
本會均為義務職,委員會委員依人事異動而自然變更,期中委員如有出缺,由職務代理人遞補之。
第五條:本會應於每學期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七條: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管理、動支及相關業務推動事宜。
(二)慈愛基金及急難救助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其他重要事項之審理與決定。
第八條:本會基金無限額,捐款受理由本校總務處承辦,基金儲存於本校市庫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以「慈愛基金」及「急難救助」個別列帳。
第九條:本會授權本校導師、科任、行政人員或任何同仁,依實際需要至生教組填寫申請表【附件一】,進行濟助與慰問。凡本校在學學生確實家境清寒、生活困頓或突遭重大變故者,皆可由全體師生推介提出申請。本會濟助對象為:
(一)就讀本校,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
(二)未持低收入戶證明之本校學生,經導師證明生活確實陷入困境者。
(三)本校師生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或生活陷入困境者。
(四)本校學生病重或在校因公受傷者。
(五)家境貧困,父母或本人病重、傷亡,經濟來源困難者。
(六)家境貧困,父母或本人突遭變故,生活堪虞者。
(七)非屬上述家境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及其他突發案件。
(八)學生、教職員工、本校志工團成員及清寒家庭成員等意外事故慰問之支出等。
(九)參加課後照顧班無力繳交費用之弱勢學生,經導師及承辦處室認可者。
第十條:本會補助原則如下:
(一)所有補助款同一項目同一次已經於本校請領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慈愛基金。
(二)本校「慈愛基金」及「急難救助」項下專款足以支付之情況下才得酌以補助。
(三)受扶助者對外僅公佈班級、姓氏不公佈名字,以示尊重。
第十一條:申請者依程序提出申請,依程序提出申請,程序內容如下:
(一)申請急難救助補助6000元(含)以下者,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後,由承辦單位送申請書經校長核可後,先行支給。
(二)申請慈愛基金補助或超過6000元之急難救助者,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後,由承辦單位送至管理小組會議審核,須經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審核通過後,依核定金額支給。
補助申請與審核內容詳如【附件二】。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修改補充之。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後,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補助項目說明
項次 |
補助項目 |
補助來源 |
補助申請說明 |
備 註 |
一 |
急難慰問金 |
急難救助 |
填寫申請書,補助上限為6000元 |
訪談並經校長核可後補助 |
二 |
一般慰問金 |
急難救助 |
填寫申請書,補助上限為3000元 |
訪談並經校長核可後補助 |
三 |
註冊費 |
慈愛基金 |
由導師查證後填寫基金申請書 |
於本校獲其他補助後不得重覆申請 |
四 |
午餐費 |
慈愛基金 |
由導師查證後填寫基金申請書 |
於本校獲其他補助後不得重覆申請 |
五 |
生活補助費 |
慈愛基金 |
學生家中經濟困難,由導師查證後填寫申請書,以月份做申請,一個月補助上限為1000元 |
訪談與委員會審查後補助 |
六 |
課後照顧班 |
慈愛基金 |
由導師查證後填寫申請書,補助學費全額(不含點心費) |
於本校獲其他補助後不得重覆申請 |
七 |
其他 |
慈愛基金 |
學生家中經濟困難,有學習、生活所需而使就學困難者,由導師查證後填寫申請書 |
於本校獲其他補助後不得重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