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雄中學111學年度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壹、依據
ㄧ、教育部99年03月29日臺軍(二)字第0990050135號函修定「教育部推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100年5月3日臺軍字第1000071941C號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賃居生安全評核流程圖、安全評核表暨安全標章各乙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2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20298號函「各級學校應持續強化學校宿舍安全、學生校外賃居關懷安全訪視及教育宣導作為」。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27720號函「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賃居服務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五、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8月3日高市教安字第11135694000號函「111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校學生賃居服務實施計畫」辦理。
貳、目的
因應學生校外賃居人數逐年增加,強化學校賃居服務品質,有效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降低及減少學生賃居意外事件發生,協助達成家長放心、學生安心之目標。
參、服務對象:本局轄屬公私立高中職學校。
肆、辦理期程:111學年度(自111年8月1日~112年7月31日)。
伍、實施方式:
一、任務編組
由校長任主任委員並編組校內相關人員擔任學生賃居服務工作小組(編組表如附件1)。
二、建構校外賃居服務平台(資訊網)
(一)本校訂定學生校外賃居服務計畫:
本校應依高雄市教育局計畫訂定本校學生校外賃居服務計畫,經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加強宣導並落實執行。
(二)本校提供租屋服務資訊:
1.提供各類賃居服務資訊,並加強宣導鼓勵租屋學生使用。例如,提供房東租屋資訊、賃居住所安全評核認證通過住所、高雄市違建套房(http://pwib.kcg.gov.tw/big5/PublicInfo/list.aspx?cate=R4WQaYYTP5Y%3d&listall=1)、本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之房舍名單
http://build.kcg.gov.tw/index.aspx?au_id=29&sub_id=127(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優良公寓大廈-認證大樓頁面)、跨內政部版之租賃契約範本、常見賃居糾紛案例及相關法規等。
2.本校將青春寄居蟹賃居服務資訊網/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連結於校網上。
(三)提供賃居生相關居住安全課程與演練:
結合學生居住環境與特性,定期或不定期(每學期至少乙次)辦理賃居生座談會,並得視需求函請消防局派員協助安全宣導、實施賃居處所逃生說明及演練、建置校外賃居生安全緊急事件通報網等,以增強學生居住安全之認知與技能,其執行成果簽會導師暨相關師長,再陳校長核閱後備查。
三、暢通糾紛調處管道,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一)本校應設置賃居生專線服務電話,並提供專人諮詢服務,以降低糾紛事件發生。
(二)本校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賃居生座談會、房東座談會,辦理有關賃居門戶、消防及建物安全等相關宣導研習或賃居法律研習,提升學生及房東相關租屋法律及安全知能等相關活動,加強學校與學生及房東之間互動。
(三)本校如遇學生陳訴租屋爭議時,協助調解或轉介專業團體、校園法律服務性社團協助,提供學生賃居法律諮詢服務。
(四)學生因賃居產生之意外事故或問題,主動通知學生家長及導師協助處理。
四、辦理學生賃居訪視評核
(一)賃居生資料建檔
本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調查賃居生相關資料、排定訪視期程,填報學生賃居資料統計表(如附件3),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本局校園安全事務室賃居業務承辦人備查。
(二)辦理賃居生訪視
本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納編教官、班級導師、宿舍輔導員或訓輔人員等人,實施學生賃居訪視,賃居訪視記錄表(如附件4)留校備查。
(三)辦理賃居住所安全評核與認證
1.學生賃居住所(含校內宿舍)為6床(含)以上(定義如附錄1):
請於開學一個月內建立安全評核期程表(如附件5)函文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等單位,並副知本局;另評核部分先由學生針對賃居住所實施自主安全檢核(如附件6)後,再邀請相關單位共同前往賃居安全關懷訪視(如附件7)進行安全認證。
2.賃居住所為5床(含)以下及房東分租:
請於開學一個月內,由學生針對賃居住所實施自主安全檢核後(如附件6),再邀請相關單位(導師、教官等)共同前往賃居住所實施安全關懷訪視進行安全認證,假若賃居住所評核過程發現有安全缺失、房東極度不配合或建請房東改善卻屢勸不聽者,再於2週內建立安全評核期程表(如附件5)函請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等單位一同進行學生校外賃居訪視。
3.若複查後仍待改善賃居處所,請依以下處置措施辦理:
(1)函請市政府相關單位查處,如消防局、 工務局、警察局等。
(2)公告於學校單位網頁提醒同學,並將不合理賃居處所相關資訊自學校賃居服務網撤除。
(3)以掛號信書面通知家長及勸導學生搬遷至合格賃居處所,並記錄於訪視紀錄表及輔導服務學生手冊。
(4)持續列管追蹤待改善賃居處所之改善情形,以符合學生賃居需求及安全保障。
4.本校應配合當地警政、消防、工務建管單位漸次式共同逐年推動下列措施:
(1)強化門戶安全
A.依各地區狀況,各校得請學校周邊整棟式大型學舍房東(含10床以上者)申請住屋安全認證、學生賃居治安風險認證或住宅防竊諮詢服務。申請方式應洽當地轄區警察分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B.前項安全認證或防竊諮詢服務未完成前,各校得函文提供賃居生居住資料(如附件8),請警方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或「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實施賃居生安全查訪。
(2)加強消防安全
A.本校應請房東填報「學生校外宿舍使用熱水器安全診斷表」(附件9),確保房東填報結果符合認證需求,以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件。
B.本校於賃居訪視時,應加強檢視賃居學生環境消防安全(如滅火器等),如已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之埸所時,本校應請房東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本校得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另申報書有改善事項時,應請房東儘速改善,併得通知當地消防機關依法處置。
(3)加強建物安全
A.除了「公寓大廈認證標章」(通過消防安全設備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可提供參考外,若已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6樓以上)所規範之整棟出租公寓或大型學舍,各校應請房東依法申報,或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並取得檢查報告書,各校得列為查核房東提供資料項目之一。
B.為維護學生租屋處所安全,各校應鼓勵小型房東主動找專業檢查機構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列為各校賃居訪視查核項目之一。
陸、經費補助
為鼓勵學校積極辦理學生校外賃居服務各項事宜,教育部自99年度起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學校相關經費,以強化賃居服務功能。補助原則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及防災教育宣導活動實施要點」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並建請各校逐年增列預算,以強化賃居服務功能。
柒、一般規定
一、本校依教育部、國教署及本局時限登錄各項賃居資料(如附件13)。
二、如發生學生因賃居問題產生糾紛時,學校應循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依事件情節輕重分級通報,以利教育部彙辦並提出因應改善對策。
三、學校應視學生賃居分佈情形,適時予以編組訪視並定期連繫,主動掌握學生校外賃居安全訊息,對回報及反映危安有功師生,應適時表揚與獎勵。
捌、成效考核:本計畫執行成效列為年度各校相關評鑑或訪視之參考。
玖、學生賃居各承辦單位聯絡電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預防組 (07)395-4648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預防科 (07)812-8111轉2112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07)336-8333轉2359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事務室 (07)799-5678轉3125~3130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教官室 (07)286-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