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一、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部分
- 《教育基本法 》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4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5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 條第 1 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教育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校園霸凌屬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並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責任部分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 職員工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1.依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100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
2.依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第 7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 校長 如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之情形 , 得記大過。
- 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4 條第 1項第 10 款規定之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第 15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之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調查。經調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身解聘、解聘 1 至 4 年、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
二、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刑事責任
- 依《 刑法 》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 刑法 》 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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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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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 》 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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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 》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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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 》 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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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 》 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 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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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 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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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刑法 》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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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法 》 184 條第 1 項, 因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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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民法 》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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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87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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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97 條第1 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 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