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104年3月23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1725600號函修正)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202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6月21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4152300號函修正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23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1725600號函修正



一、 為使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能,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 學校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 學校為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成立學生編班委員會,成員九人至十三人,包含行政代表、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導師、專家學者、教育局代表、高雄市學生輔導及諮商中心、特教資源中心代表或其 他相關人員等列席。
四、 學校應於編班作業前,於每年規定之時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 編班年級學生名冊及成績。
(二) 編班年級候用導師名冊。
(三) 同年級複數子女學生家長意願書(可指定同班、不同班或依編班結果,但不得指定班級)。
(四) 導師直系親屬就讀於本身任教年級調查表。
(五) 特殊個案、適應不良或特殊原因學生特殊編班需求案會議紀錄。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登錄於電子化校務系統。無電子化校務系統之私立國民小學應依規定建檔,於編班作業前送交指定學校,以公開方式辦理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
五、 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導師之特殊編配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於規定時間前檢具相關資料報局核准,資格不符者,應由公開抽籤編配導師。
(一) 藝術才能班導師,由學生編班委員會參照「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之本科系及相關科系辦理專長認定。
(二) 體育班導師應提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體發會)審議後,再提至學生編班委員會確認。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如有學習適應需求,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評估,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再提至學生編班委員會確認。
六、 學校應配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集中電腦編班,並依下列編配方式作業:
(一) 新生編班方式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 三年級及五年級學生編班,依學生在各班前一學期本國語及數學總分轉化為T分數依高低順序作S型排列,編配於各班。
例如:某校三年級有學生180名,預定編為6班,依前項排序,依下列方式分配於各班﹝欄中數字表示成績排序﹞: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第一班 1 6 12 7 13 18
第二班 2 5 11 8 14 17
第三班 3 4 10 9 15 16
第四班 4 3 9 10 16 15
第五班 5 2 8 11 17 14
第六班 6 1 7 12 18 13
七、 學生編定班級後,隨即由學校提供編班年級候用導師名冊,由本局公開抽籤編配導師。惟教師不得擔任直系親屬就讀班級之導師,特殊情況專案報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局辦理抽籤時應邀請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委員列席。
八、 學校應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於校內及網站依本局規定格式以公開點閱方式辦理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校內異動者,應將異動後之學生名冊於校內或學校網站公告至少十五日。
兒童保護個案不在此限。
九、 編班後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本局以統一公開之方式,自本市校務管理系統之「轉入學生電腦編班」功能,進行電腦編班作業,依序編入下列班級:
(一) 復學生及轉出又轉入者,原班級。
(二) 學生人數(含減授人數)較少之班級。
(三) 經鑑輔會鑑定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四) 與該生同一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五) 前四款條件仍相同者,以亂數編入符合資格之班級。
前項編班作業結束後,再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各校比照前項編班順序辦理。但復學時經學校測驗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
學生復學及轉學時,學校應調查及收取同年級複數子女學生家長意願書。家長指定同班者,後轉入或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不受第一項各款規定;指定不同班者,後轉入或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如編入同班,調整至次一編班順位班級。
導師直系親屬編入該導師任教班級者,調整至次一編班順位班級。
十、 班級編訂後,不得調整就讀班級。但特殊個案、適應不良學生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申請學生調整就讀班級之方式:
(一) 家長或導師應以書面詳述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 應先提特推會、體發會或個案會議討論,會議應確認溝通及輔導後確實無法解決,將調班建議案送學生編班委員會。
(三) 教務處應於收到調班建議案兩週內召開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措施。
(四) 學生編班委員審議時得視各班人數多寡,將該學生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班級。
(五) 學校應將審議結果函報本局核備後,並通知家長結果。
十一、 其他
(一) 學生登記就讀私立學校,校方不得拒絕。登記人數超過核定班級總人數者,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抽籤時,應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本局派員列席。
(二) 學校應將編班過程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二、 各公立國民小學應確實實施常態編班,其編班情形將列為學校評鑑、校長及相關人員成績考核、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民小學違反本補充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