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林國小運用志工推動志願服務計畫

 

高雄市鳳林國小運用志工推動志願服務計畫

 

壹、依    據:

依志願服務法訂定之學校機關運用志工協助教育工作推展計畫。

 

貳、目    的:

善用社會資源,徵求具有愛心、關心教育且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協助本校從事導護、資源回收、校園安全、教育支援與教育宣導等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以利學校與社區結合。

 

參、召募對象:

本計畫得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

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校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自願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四、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肆、召募方式:

一、以公開方式召募志工,並於本校網站上公開徵求。

二、商洽社區具有服務熱忱之家長、社會人士,組成志願服務隊。

三、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

伍、志工組別:

組別表如下:

 類 別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時 間

服 務 地 點

一、閱讀志工組

圖書館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每週至少三小時

(輪值一個上午或下午)

本校圖書館

二、導護志工組

交通要道站崗,幫助小朋友安全上下學。

按輪值表執勤(以一週計算)

學校導護崗位

三、美綠化志工組

協助校園植栽、修剪、維護及情境佈置等工作、學校校園整潔、資源回收等工作。

每週至少一小時

學校校園、資源回收場

四、足球志工組

協助學校足球特色社團發展、學生安全維護等。

每週至少三小時

(每天晨光時間安排輪值)

足球場

 

陸、訓練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由學校機關所規畫之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

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共計十二小時

    二、專業訓練:以強化志工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以熟悉服務工作為主,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

 

柒、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

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3.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或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志工之待遇:

為義務性無給職,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如逾用餐時間供應便當。

 

玖、志工管理:

一、依本校需求制定本核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資料表、服務紀錄表

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

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

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

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

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本校掣發及管理。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交各教育局核發。紀錄冊之

管理依照內政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拾、考核與獎懲:

一、每年五月份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

        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

        並註銷證號。

二、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校對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志工有求償權。

三、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逾一百五十小

   時者,得向本校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

四、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本

   校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

   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利用重要集會表揚績優志工人員,並致贈獎品或紀念品。

七、志工從事學校服務工作,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者,本校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於每年七月

    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八月底前

    送教育局審查,教育局受理是項申請後應於九月底前造冊送

    內政部辦理公開獎勵作業。

八、教育局將隨時抽檢志工之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情形,並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情形進行評鑑,評鑑標準及辦法另訂之。

 

拾壹、本校每學期為志工辦理成長班活動,以加強志工素質。

 

拾貳、本計畫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