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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鳳林國小運用志工推動志願服務計畫
壹、依 據:
依志願服務法訂定之學校機關運用志工協助教育工作推展計畫。
貳、目 的:
善用社會資源,徵求具有愛心、關心教育且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協助本校從事導護、資源回收、校園安全、教育支援與教育宣導等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以利學校與社區結合。
參、召募對象:
本計畫得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
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一、配合本校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自願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四、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肆、召募方式:
一、以公開方式召募志工,並於本校網站上公開徵求。
二、商洽社區具有服務熱忱之家長、社會人士,組成志願服務隊。
三、本校退休教職員工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
伍、志工組別:
組別表如下:
類 別 |
服 務 項 目 |
服 務 時 間 |
服 務 地 點 |
一、閱讀志工組 |
圖書館資料加工、上架、整架、流通閱覽服務。 |
每週至少三小時 (輪值一個上午或下午) |
本校圖書館 |
二、導護志工組 |
交通要道站崗,幫助小朋友安全上下學。 |
按輪值表執勤(以一週計算) |
學校導護崗位 |
三、美綠化志工組 |
協助校園植栽、修剪、維護及情境佈置等工作、學校校園整潔、資源回收等工作。 |
每週至少一小時 |
學校校園、資源回收場 |
四、足球志工組 |
協助學校足球特色社團發展、學生安全維護等。 |
每週至少三小時 (每天晨光時間安排輪值) |
足球場 |
陸、訓練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由學校機關所規畫之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課程內容包括: 1.志願服務內涵 二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
二種課程二選一 二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共計十二小時
二、專業訓練:以強化志工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以熟悉服務工作為主,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
柒、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
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3.參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或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志工之待遇:
為義務性無給職,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如逾用餐時間供應便當。
玖、志工管理:
一、依本校需求制定本核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資料表、服務紀錄表
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
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
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
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
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本校掣發及管理。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交各教育局核發。紀錄冊之
管理依照內政部『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拾、考核與獎懲:
一、每年五月份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
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
並註銷證號。
二、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由本校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校對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志工有求償權。
三、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逾一百五十小
時者,得向本校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
四、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提出申請。本
校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覈實審查
後,於七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利用重要集會表揚績優志工人員,並致贈獎品或紀念品。
七、志工從事學校服務工作,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者,本校應協助符合條件之所屬志工於每年七月
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八月底前
送教育局審查,教育局受理是項申請後應於九月底前造冊送
內政部辦理公開獎勵作業。
八、教育局將隨時抽檢志工之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情形,並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情形進行評鑑,評鑑標準及辦法另訂之。
拾壹、本校每學期為志工辦理成長班活動,以加強志工素質。
拾貳、本計畫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