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藥品使用規範

中山國民小學健康中心藥品使用說明

依據教育局 106 年 3 月 21日之來文說明,教育部對於學校用藥有明確之規範,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藥品,用藥規定說明如下:

  • 依據:「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 用藥規定說明:

  • 一般用藥:事故傷害之傷口,由校護評估後先予處理。
  • 因「藥事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學校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準則」所列之藥品。「指示用藥」僅於校內緊急備用,不在一般用藥。
  • 緊急用藥:依個案情況給予適當之緊急救護處置,並立即聯絡就醫。
  • 特殊用藥:依「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第 6 點規定:
  • 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由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學校健康中心用藥、給藥規定說明】

  • 外傷處理:
  1. 一般外傷用藥:生理食鹽水清潔→優碘消毒(必要時)或成藥用藥→生理食鹽水擦拭→視傷口情況使用滅菌 OK 繃貼或滅菌紗布覆蓋。
  2. 特殊外用藥品:生理食鹽水清潔→學生自備藥品(例如人工皮、抗生素類藥膏、眼藥水、眼藥膏..等處方藥或醫師指示用藥)
  • 口服藥:
  1. 依規定無醫師處方不能主動提供任何口服藥品!
  2. 特殊口服用藥:依特殊用藥之規定,有特殊疾病之用藥需由學生自備藥品(例如氣喘-氣管擴張劑、退燒藥、慢性病用藥…等)方可使用。
  3. 緊急給藥:緊急情況下給藥僅以突發緊急事件發生時之處理,學校處理後應由家長帶至就醫(依學校緊急傷病處理辦法實行),經專業醫師評估後開立所需之內服或外用藥品,之後的換藥(外用藥)或協助給藥(口服藥)將須由家長提供醫師開立的處方藥給學校,如家長未提供藥品時,健康中心將採用一般用藥方式協助藥。
  4. 家長委託給藥:
  • 1. 學生自備的藥品,需有詳細使用說明。
  • 2. 委託老師協助餵食的藥品,需有醫師處方籤(藥單),家長應將吃藥的原因、給藥的數量、藥品的特徵交代清楚!
  • 3. 請家長準備當天服用的藥量,並幫學生在每一包藥及藥水上都寫上姓名(或有名字的藥袋)以確保餵藥安全。
  • 4. 為了用藥安全,如需校方協助餵藥時請家長需填寫委託給藥之託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