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假別給假日數一覽表

                    各類假別給假日數一覽表               111.2.9

假別

給假天數

備註

事假

7

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

7

一、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二、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教職員工/28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14

2日(含)以上之病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生理假

每月

得請1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3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婚假

14

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產前假

8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42

一次請畢

陪產檢及陪產假

7

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懷孕滿20週以上)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流產假

懷孕滿20週以上

42

一次請畢

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

21

懷孕未滿12週

14

喪假

父母、配偶死亡

教職員工/15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10

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教職員工/10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7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教職員工/5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3

休(慰勞)假

服務滿 1(學)年

第2(學)年起

7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服務滿 3(學)年

第4(學)年起

14

服務滿 6(學)年

第7(學)年起

21

服務滿 9(學)年

第10(學)年起

28

服務滿14(學)年

第15(學)年起

30

捐贈骨髓(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公  假

依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之情事,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