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假別給假日數一覽表 111.2.9
假別 |
給假天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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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7日 |
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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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
7日 |
一、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二、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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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教職員工/28日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14日 |
2日(含)以上之病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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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 |
每月 得請1日 |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逾3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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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14日 |
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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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 |
8日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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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42日 |
一次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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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檢及陪產假 |
7日 |
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懷孕滿20週以上)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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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假 |
懷孕滿20週以上 |
42日 |
一次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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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 |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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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未滿12週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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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父母、配偶死亡 |
教職員工/15日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10日 |
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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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教職員工/10日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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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
教職員工/5日 代理教師、聘僱人員/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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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慰勞)假 |
服務滿 1(學)年 |
第2(學)年起 |
7日 |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
服務滿 3(學)年 |
第4(學)年起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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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 6(學)年 |
第7(學)年起 |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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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 9(學)年 |
第10(學)年起 |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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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14(學)年 |
第15(學)年起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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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骨髓(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給假 |
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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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假 |
依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之情事,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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