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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10-25 (更新:2023-10-25 12:13)發佈者:林怡君
標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

一、 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10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4號函轉銓敘部

    11210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二、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

三、上開規定於11210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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