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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3-10 (更新:2022-03-10 07:19)發佈者:林怡君
標題:公保被保險人配偶雙方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人事處11138日高市人給字第11130186300號函轉銓敘部1113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2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電子檔1份。

附檔:-----------------------------------
銓敘部_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