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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8-10 (更新:2021-08-10 13:45) | 發佈者:林怡君 |
標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 |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7月29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5249600號函轉教育部110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E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 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1.對學生體罰、霸凌者,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2.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相關規定,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三)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電子檔各1份。
● 修正條文.odt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