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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03-02 (更新:2020-03-03 13:27)發佈者:張麗珠
標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修正條文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4日高市教人字第10931023100號函轉教育部109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E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即: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四條一款)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三、修正規定詳如附檔。

附檔:-----------------------------------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