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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10-06 (更新:2016-10-06 11:38)發佈者:張麗珠
標題: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
一、公務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二、附銓敘部及勞動部函電子檔各1份。
 
附檔:-----------------------------------
1051003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銓敘部.pdf
1050823勞動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