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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04-09 (更新:2018-04-09 11:23) | 發佈者:張麗珠 |
標題:銓敘部針對年金改革法案中增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澄清說明 | |
銓敘部新聞稿 民國107年4月5日 銓敘部針對年金改革法案中增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的澄清說明 針對今(5)日媒體報導「年改新制7月上路,前夫前妻可要求按比例分配退休金,是懲罰離婚配偶,而且造成怨偶搶月退,民事爭訟扯不完」等說法,銓敘部特別澄清表示,年改新制增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主要是考量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尤其是針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給予離婚後經濟保障,所以經過立法院參照德國及日本已實行的制度,在去(106)年6 月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年改法案中,將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納入規範,同時也訂定一定的請領資格及合理的分配比率,並不是無條件請求對方退休金。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為了讓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的制度合理可行,除了在本法訂定各項基本請領規定外,銓敘部也擬具完整的配套規定,並提報考試院於本(107)年3月31日發布的施行細則明定之;相關辦理配套規定說明如下:
銓敘部最後表示,本次新法訂定的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規定,主要可以提供無工作的弱勢配偶,在離婚後維持一定經濟保障,就此觀點而言確屬進步的立法。但基於公務人員自身退休權益的合理保障,也訂定前述各項配套措施、限制條件及執行規範,以兼顧離婚配偶及公務人員雙方之權益。此外,除了公、教及政務人員已完成立法外,包括軍人及勞工等其他職業退休規定,也將逐步完成同等法制,以使該項制度之適用更為普及並更為合理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