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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08 (更新:2016-09-08 11:14) | 發佈者:張麗珠 |
標題: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茲為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並為維護教師尊嚴,避免少數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申請於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