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師
發佈時間:2017-12-11 (更新:2017-12-11 12:19) | 發佈者:張麗珠 |
標題: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表 | |
依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附表二所列情事訂定參考基準如下: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