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考升學

發佈時間:2024-05-29 (更新:2024-05-29 10:47)發佈者:陳淑芬
標題:國中畢業標準

國民中學學生畢業標準(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 

 

  • 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修正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2條規定。

 

  •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

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

     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

     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 前項規定,自108年8月1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