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2-12-01 (更新:2023-07-05 11:08) | 發佈者:汪王道 |
標題: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110.3.4通過 | |
105年9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3月4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規定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學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本校學生之服裝儀容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 本校校服包含制服、運動服(款式以學校販售或公告為限), 學生應具備完整校服以配合學校各式活動穿著。 (二) 學生應於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穿著校服(全班統一為原則),不得穿著便服,亦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校服樣式。但有下列情形者,得由學校統一規定:
(三) 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等活動者,應穿著校服, 並應攜帶可資識別本校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四) 本校統一換季時間為4月(冬季換成夏季)和11月(夏季換成冬季),由學務處統一公告,但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冬季或夏季校服;如穿著冬季校服,而校服不足以滿足個人保暖需求情況下,得加穿個人保暖衣物於校服內外。 (五)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著運動鞋或布鞋,但須符合以下規定:
(六) 學生校服上衣及外套應具有校名(校徽)及學號,其標示方式如下:
三、本校學生個人儀容以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優先考量,以整潔乾淨為原則,不宜過度裝扮、指甲需定期修剪、不宜過長、不過度裝飾。 四、對於違反本校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處理流程如下: (一) 檢查人員口頭告知提醒並開立違規勸導單。 (二) 學生每學期個人違反本校服裝儀容規定次數累積達3次者, 由生教組通知學生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實施靜坐反省30分鐘、站立反省、口頭糾正或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靜坐反省時須填寫反省單分析個人違規原因及改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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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儀規定&學生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