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儀規定&學生獎懲

發佈時間:2022-12-01 (更新:2023-07-05 11:08)發佈者:汪王道
標題:高雄市立龍華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110.3.4通過

105年9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3月4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規定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學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本校學生之服裝儀容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 本校校服包含制服、運動服(款式以學校販售或公告為限), 學生應具備完整校服以配合學校各式活動穿著。

(二) 學生應於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穿著校服(全班統一為原則),不得穿著便服,亦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校服樣式。但有下列情形者,得由學校統一規定:

  1. 重要之活動,由承辦單位於活動辦法內明訂學生應穿著服裝,活動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
  2. 基於教學或安全需要,教師得於上課時指定學生穿著特定服裝,服裝款式應經由教師與學務處審核同意,並於課程結束後換回學校校服。

(三) 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等活動者,應穿著校服, 並應攜帶可資識別本校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四) 本校統一換季時間為4月(冬季換成夏季)和11月(夏季換成冬季),由學務處統一公告,但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冬季或夏季校服;如穿著冬季校服,而校服不足以滿足個人保暖需求情況下,得加穿個人保暖衣物於校服內外。

(五)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著運動鞋或布鞋,但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為行走安全,鞋子須能完整包覆足部,體育課時請穿著合適運動鞋。

  2. 穿鞋時須搭配款式合宜襪子。

  3. 雨天時,步行及騎單車通勤的同學,得在避免鞋子淋濕的情況下,於上學及放學途中穿著輕便鞋款,但上學到達教室後應換穿運動鞋或布鞋。非有正當理由(須經學務處生教組審核同意),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 學生校服上衣及外套應具有校名(校徽)及學號,其標示方式如下:

  1. 制服上衣於左胸口袋上方繡上校名及學號(藍色),校名在學號上方。
  2. 制服外套於左胸口袋上方繡上校名及學號(金黃色),校名在學號上方。
  3. 運動服上衣於右胸繡上學號(藍色)。
  4. 運動外套左胸於右胸繡上學號(白色)。

三、本校學生個人儀容以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優先考量,以整潔乾淨為原則,不宜過度裝扮、指甲需定期修剪、不宜過長、不過度裝飾。

四、對於違反本校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處理流程如下:

(一) 檢查人員口頭告知提醒並開立違規勸導單。

(二) 學生每學期個人違反本校服裝儀容規定次數累積達3次者, 由生教組通知學生於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實施靜坐反省30分鐘、站立反省、口頭糾正或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靜坐反省時須填寫反省單分析個人違規原因及改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