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2-09-26 (更新:2022-09-26 16:50) | 發佈者:汪王道 | ||||||||||||||||||||||||||
標題: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判定要件 | |||||||||||||||||||||||||||
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判定要件
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事件判定要件使用說明
一、校園霸凌需符合下列四項行為特徵: (一) 該行為是否持續發生? (二) 該行為是否為具有欺負他人之樣態? (三) 該行為案件是否為故意傷害行為? (四) 該行為是否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二、判斷說明: (一)四項特徵皆符合者,即為校園霸凌行為;若有一項或二項不符合,是否為校園霸凌事件抑或僅係屬校園衝突事件,仍應由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二)持續發生的判斷:以每個月2-3次以上之霸凌行為(不以同種霸凌行為為限)為判斷原則,或可透過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詢問被霸凌人或旁觀者,來釐清行為是否為持續發生。 (三)侵害樣態: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四)故意行為:指個人或集體故意欺負之行為。 (五)傷害結果的判斷:以是否造成被霸凌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判定。 (六)有關性霸凌部分之處理,係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程序,在此並不適用。 (七)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而有疑似霸凌行為時,依特殊教育法所定教學及輔導方式處理。 (八)教職員工對學生之霸凌行為,依109年7月21日修正發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5款之規定,至於學生對教職員工之霸凌行為,則不在此限,應依校規及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相關程序規定。
三、容易誤判的因素: (一)行為成因和霸凌行為之判斷並無積極關連性,行為成因應與霸凌動機之探討及後續輔導有關。若起因是被霸凌人先行激怒行為人或騷擾行為人,仍無法改變被霸凌人有被霸凌的事實,僅有在後續調查處理時應一併注意此起因之動機即可。但若被霸凌人有激怒他人或騷擾他人的情況,有可能是屬於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的雙重角色。 (二)嚴重度和霸凌:「單次」的肢體衝突是屬於校園暴力事件,並不是校園霸凌事件。 (三)人格特質及關係霸凌的差異:因個性被動或羞怯而缺乏人際互動交流,但不一定會遭受刻意排擠或孤立,同儕還是願意與他/她互動;但關係霸凌則是因人際互動不敏感,或社交技巧不佳遭刻意排擠或孤立。 (四)不能以被霸凌人有部分反擊行為,就斷定為兩造勢力(地位)均等。縱使被霸凌人有部分反擊行為,仍能看出是屬於勢力(地位)失衡的情況。 (五)友誼關係與霸凌:不能以朋友關係來判斷霸凌,縱使是朋友,也可能發生霸凌行為,這稱為團體內霸凌行為,就是依附在團體內卻被欺負,為了友誼而不願離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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