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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9-05 (更新:2024-09-05 09:38) | 發佈者:李○○ |
標題: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 | |
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 主旨: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 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 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 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公教人員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 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 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_.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