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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6-27 (更新:2024-06-27 14:40)發佈者:李○○
標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一案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334888100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35501301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函文意旨,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本局同意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權責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所稱「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

(四)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品質,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教師(含代理教師),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意1名為原則,並給予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前往上課(含往返時間)。

(五)另依本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規定,初任教師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惟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在此限,爰代理教師於無課務時段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資格,準用本局103年2月24日高市教人字第10331209900號函規定,其服務滿1年以上之年資計算,得包含擔任本市所屬其他學校代理教師之年資,其餘資格、條件及程序準用前開要點規定辦理。

三、又,代理教師不適用本局100年8月31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55625號及103年2月20日高市教人字第10331131100號函所訂本局及所屬各級學校現職公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規定,併予敘明。

 

附檔:-----------------------------------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