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團組織章程

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102年5月9日隊員大會訂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章程依志願服務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舊城國民小學志工服務隊』。

第三條:本隊隸屬『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國民小學』。

第四條:本隊隊址設在本校志工隊辦公室。

第五條:本隊以提昇社區善良風氣為本,善用社會資源,協助教育工作,促使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 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想,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二章:組織

第六條:本隊設置隊長一人,副隊長,小組長若干人。

         隊長由隊員推選之,副隊長、小組長(總務、文書、活動)由隊長聘請。

         上述人員,任期均為2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七條:本隊依其工作任務設立各分組,各分組任務及職掌如附表。

第八條: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隊長、副隊長及小組長。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九條:隊長主持會議,綜理隊務,指揮本隊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副隊長及組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負責執行會議所決 議之事項,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十條:凡具有正確思想、服務熱誠之精神者,均可加入本隊之行列,並於開學後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招募新隊員。

第十一條:每學年召開一次隊員大會,由隊長召集之;隊長、副隊長及小組長及各隊員均需出席;並邀請校長、家長會長 、各處室主任出席參加,進行工作協調與心得分享。

第十二條:隊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三條: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隊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隊員大會之決議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第三章:權利

第十五條: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六條: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七條:參與本隊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四章:義務

第十八條: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十九條: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二十條: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二十二條: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教育訓練

第二十三條: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隊所屬志工應參加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

         為提升志專業知能、灌輸志願服務理念,應參加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計十二小時,訓練期滿並經測驗及格,依規定頒給結業證明書。

            二、特殊教育訓練:

           為強化志工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並以熟悉服務工作為主,依服務工作性質應參加特殊教育訓練計十二小時,訓練期滿並經測驗及格,依規定頒給結業證明書。

                    志工經取得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後,依規定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四條: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獎勵。

第二十五條:每年度由學校表揚優秀及熱心服務之志工。

第七章:經費

第二十六條:由家長會及社區熱心人士之捐助。

第二十七條:由學校相關經費或相關業務單位編列經費補助。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組織運作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一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隊員大會通過,呈奉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