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事法規與重要訊息公告

發佈時間:2024-08-07 (更新:2024-08-07 10:49)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請參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330512800號
主旨: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2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銓敘部函略以,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該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三、有關貴屬公務員倘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附檔:-----------------------------------
銓敘部令.pdf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