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相關規定

發佈時間:2021-01-26 (更新:2021-01-26 09:14)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辦理本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之處理程序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0501200號
 
主旨:有關辦理本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之處理程序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之處理程序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另前開各類不適任案件提交教評會審議皆不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且不適用專審會及輔導機制。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附檔:-----------------------------------
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pdf
高市教人字第1103050120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