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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3-10 (更新:2022-03-10 16:37)發佈者:人事室
標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1130144900號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條、第67條及第77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10年1月1日、111年7月1日及108年8月23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基管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107年7月1日及110年1月1日,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次退撫法第7條增訂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
1、查本府業以111年1月18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1130040400號書函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辦理在案,爰請照上開函所示期限辦理相關事宜。
2、前開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適用範圍,包括退撫法第7條所定「在職按月繳付」及第12條所定「嗣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屬個人繳付之費用(本息),均應列為得免課稅之範圍。
(二)基管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部分:
1、依銓敘部研商會議之結論,前開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照法修正施行前、後年資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2、有關公務人員退撫舊制給與,請各機關學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全數列為退職所得,即仍按實際發放金額為應計稅金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三、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附檔:-----------------------------------
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pdf
退職所得計算方式.pdf
財政部111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1890號函.pdf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pdf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