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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0-10-27 (更新:2020-10-29 10:49) | 發佈者:助理員 |
標題:【宣導】公務同仁切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戒)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930881600號
主旨:重申為貫徹本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請各機關持續利用公開集會或各種管道加強宣導公務同仁切勿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戒),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酒駕行為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請各機關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若有違反者應依行政院108年11月4日修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衡酌事實確實查證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考績、懲處或移付懲戒,以維護本府形象及貫徹本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二、另各機關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請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 108.11_.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_.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