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0-08-27 (更新:2020-08-27 00:31) | 發佈者:資訊組 | ||||||||||||||||||||||||||||||||||||||||||||||||||||||||||||||||||||||||||||||||||||||||||||||||||||||||||||||||||||||||||||||||||||||||||
標題:高雄市鳳山區文華國民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辦法 | |||||||||||||||||||||||||||||||||||||||||||||||||||||||||||||||||||||||||||||||||||||||||||||||||||||||||||||||||||||||||||||||||||||||||||
高雄市鳳山區文華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2年11月1日訂定 106年11月6日修正
一、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高市府教秘字第10236478800號令修正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二、目的: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校園內之所有建築及空間,特訂定本須知。 三、場地租借使用管理委員會 (一)委員:教學事務處主任、學生事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 輔導室主 任、事務組長、家長代表一位,由總務處主任擔任召集委員。 (二)職責:審議學校場地租借申請及使用事項。 四、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一)凡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文化、教育、體育、 社教及社區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活動、學校安全及校園 安寧前提下,得依相關作業程序申請使用本校場地。 (二)凡申請使用本校場地及設備,應於活動前7日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本校審查,申請書中並應 載明使用場地、使用時間、活動內容、參加人數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場地費及保證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視具體事實,酌予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保證金: (五)如舉行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場地使用;已核准者,得立即停止使用。 1.從事不具社教意義之營利活動。 2.活動內容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3.其活動有損害校舍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4.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核准場地使用者 (六)為維持場地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本校得向場地使用單位酌予收取費用(含管理維護 費、水電費及清潔費)。 (七)場地使用單位,使用學校場地及設備時,應善盡管理責任,注意維護,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 狀,若有損毀,須負起賠償責任。
(八) 場所收費標準如下:
四、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五、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鳳山區文華國民小學場地使用申請書 ,如附件
● 文華國小場地使用申請書.xls |
法規章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