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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5-03 (更新:2022-05-03 10:55)發佈者:kaljuy
標題:公告: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

配合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本校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3237號函及111年4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4236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再強化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指揮中心疫苗接種規範,請於111年5月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1.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劑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劑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3.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4.如具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快篩試劑可由學校支應;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則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

 

附檔:-----------------------------------
1110415各部會工作人員需接種三劑疫苗清單.pdf
1110415教育部接種疫苗公文.pdf
1110502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疫苗規範-公文.pdf
訂有covid-19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