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訊活動
發佈時間:2019-09-24 (更新:2019-09-24 17:37) | 發佈者:王瓊凰 |
標題:高雄市108 年中學生新興科技暨應用程式設計比賽~延長線上報名日期至108年9月27日(星期五)止 | |
1延長線上報名日期至108年9月27日(星期五)止
高雄市108 年中學生新興科技暨應用程式設計比賽徵件實施計畫
一、依據: 本局108 年資訊教育推動計畫
二、目的:培養中學生創新思考,運用演算邏輯發展應用程式,提高學生對於資訊應用領域
的軟體開發能力,並鼓勵學生提早探索及了解生涯職業發展的潛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
六、參加對象:1.屏東縣、臺南市及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完全中學(高中部)、綜合高中(學
術學程)、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及國立高級中學各年級學生。
2.屏東縣、臺南市及本市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各年級學生(含綜合中學修習職
業導向學程學生)及國民中學學生。
七、參加方式:1.創作設計包含運用程式語言開發手機或平板的應用軟體程式設計,此外IoT、
AI、大數據、雲端應用、行動應用、智慧聯網、AR/VR…等均可參賽。
2.就應用軟體程式設計方面,作業系統限安卓(Android)之軟體開發設計,發展
之程式語言不限,應用領域可分:生活應用或遊戲程式。可先自行設計再繳
交設計好之原始碼和APK 程式,並說明設計理念和操作方式(含手機畫面截
圖之詳細操作說明),格式如附件一。
3.本次競賽將初選18 名,入選者請於10 月25 日(星期五)上午攜參賽作品到規
定場地報到並操作示範,並決選出最後優勝排名。若有週邊控制請攜參賽作
品到規定場地報到並操作示範。
4.本次競賽以個人參賽,每項作品僅限一位學生、一位指導老師。
八、報名日期:請至活動網站 (網址:http://ioi.kh.edu.tw ) 下載報名表與切結書。並於108
年9 月20 日(星期五)前完成線上報名,主辦單位將統一於108 年9 月23 日(星
期一)以電子郵件寄發作品上傳之帳號、密碼與上傳網址。延長線上報名日期至108年9月27日(星期五)止
九、作品上傳:
1. 請於108 年9 月27 日(星期五)下午5 時前,將作品(原始碼、APK 程式、
含畫面截圖之詳細操作說明)連同報名表與切結書完成上傳。
2. 切結書請列印後簽章並掃描成PDF 電子檔附上。
3. 作品(原始碼、APK 程式)連同報名表與切結書,壓縮成一個.ZIP 檔案,檔
案請以學校+參賽者姓名命名(如復華高級中學王大同.ZIP)。
4. 本次競賽之初選名單,由主辦單位於108 年10 月4 日(星期五)以電子郵件
通知,參加展示。
2
十、展示日期:108 年10 月25 日(星期五)
十一、報到時間:上午9 時30 分至10 時00 分報到,10 時30 分開始展示。
十二、展示地點:駁二藝術特區/B4 倉庫。
十三、參賽須知:1. 參賽之應用程式(原始碼和APK)作品,必需能在一般安卓作業系統之手
機或平板執行。
2. 新興科技類若有相關週邊設備請於展示當日連同作品攜帶至展場一併
展示說明,週邊設備可以自行發展或購置。
3. 所發展之程式若有主、副程式,主程式必須自行發展,副程式若使用坊
間免費資源或其他來源,且獲合法授權使用,請在報名文件說明,評審
得視作品創意給分。
十四、命題評審: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聘請學者專家命題及評審。
十五、評分標準:(1) 創意 50% (2) 介面設計 30% (3) 功能 20%
十六、獎勵方式:(一)本市比賽優勝學生獎勵如下(獎勵名額和金額在不增加預算情形下,得
視比賽成績酌予調整):
第一名:一名,每名禮券3,000 元,獎狀乙紙。
第二名:二名,每名禮券2,000 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三名,每名禮券1,000 元,獎狀乙紙。
佳 作:最多取報名人數的四分之一,獎狀乙紙。
(二)優勝學生指導教師及指導四位以上學生之教師,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頒發獎狀乙紙;指導老師之敘獎由各校依據「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幼
稚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
(三)外縣市及本市國立學校之學生擇優若干名頒發參賽證明。
(四)為鼓勵各校踴躍參與比賽,各校獲獎作品最多將以不超過3 件計。
十七、同一參賽作品已於公開競賽中獲獎,不得再行參加本競賽。
3
附件一:
高雄市108 年中學生新興科技暨應用程式設計比賽報名表
姓名 學校
指導老師
組別 □ 生活應用 □ 遊戲設計 □ 新興科技 □ 其他
連接週邊 □有 □無
設
計
理
念
操
作
方
式
(含畫面截圖之詳細操作說明)
備註
4
附件二:
切 結 書
本人 參加高雄市108 年中學生新興科技暨應用程式設計比賽,
本參賽作品無參加其他公開競賽且獲獎。另本參賽作品之構想及程式均無違反
國家著作權法之規定,若有違反或侵犯他人情事,願受法律之規範處理,並繳
回已頒發之獎金和獎狀。
立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108程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