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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1-21 (更新:2022-01-21 13:52)發佈者:呂權益
標題:「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起施行
壹、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8333A號函辦理。
貳、為維護性別平等,防制性別暴力,我國近年來已陸續制定並公布施 行多部法律,跟蹤騷擾(stalking,又譯糾纏、纏擾)業經
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 、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 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
參、制定「跟蹤騷擾防 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本法主管機關及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第一條至第三條 )
  二、警察機關即時調查、書面告誡及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第四條)
  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關聲請、審理、執行程序及保護令內容等事項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之保護令規定。(第五條至 第十七條)
  四、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及其違反法院保護令之刑事處罰。(第十八條 及第十九條)
  五、法院審理犯本法之罪案件不公開。(第二十條)
  六、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規定。(第二十一條)
肆、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請參閱附件。
 
附檔:-----------------------------------
LINK2.pdf
LINK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