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為單位,每滿3小時調整為採計 2分,未滿3小時部分仍維持不予採計,並取消每一學年採計上限,惟三學年採計上限仍為10分。
(二) 本調整方案原僅適用111及112學年度入學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學生(即現在國三生)多元學習表現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衡酌110學年度疫情延燒,故針對113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即現在國二生)多元學習表現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亦比照前開規定予以調整。
→今年國二、國三生之服務學習積分採計以學年為單位,每滿3小時調整為採計 2分,未滿3小時部分仍維持不予採計,並取消每一學年採計上限,惟三學年採計上限仍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