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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03-16 (更新:2023-03-16 10:11) | 發佈者:黃銘鋐 |
標題: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補休期限規定 | |
茲為統一差勤管理規定,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之補休,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比照公務人員由1年延長至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至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有關補假期限規定,將依本文規定修正,並俟完成法制作業後函頒。
● 37469667_11231782900.pdf ● 1120204教育部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