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業務宣導
發佈時間:2023-02-02 (更新:2023-02-02 10:18) | 發佈者:黃銘鋐 |
標題: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赴大陸) | |
有關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部分,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長、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含退離職未滿3年者),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者,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向該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各機關提出申請。
● 37093470_11230060500.pdf ● 37093470_11230060500_ATT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