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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3-15 (更新:2022-03-21 09:10)發佈者:黃銘鋐
標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檔:-----------------------------------
1110218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懶人包.pdf
1110304銓敘部函-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pdf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