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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1-28 (更新:2021-01-28 09:59) | 發佈者:黃銘鋐 |
標題:函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上述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 教育部1100120-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pdf ● 教育部1100120-領勞退仍得請領遺屬年金.pdf ● 銓敘部1091217-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pdf ● 銓敘部1091217-領勞退仍得請領遺屬年金.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