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8-03-06 (更新:2018-03-06 09:15) | 發佈者:張冠中 |
標題:轉知:臺中市 106 學年度國民 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 |
二、倘有下(107)個學年度入學或應屆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符合安置資格且欲申請轉介至臺中市特殊教育學校(臺中特殊教育學校、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其安置方式說明如下,餘請詳閱「「臺中市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臺中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如附件):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本市特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後:
(三)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 ● 臺中市_106_學年_度國民_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計畫.pdf ● 臺中市107學年度學年度_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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