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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5-03-23 (更新:2015-03-23 09:24)發佈者:周佳萩
標題::函轉教育部函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11條「修業期滿」定義乙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10393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
        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
        續達三日以上。」及第5條規定:「學校對中輟生應積極輔導其復學;復學者,學校應以第三條第二項之中輟生通報
        系統進行復學通報,並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
三、有關「修業期滿」之定義釋示:依「國民教育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           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及第2項規定:「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爰「修業期滿」          之學生,係指已完成前開規定所定之期程。
四、綜上,中輟生得否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乙節,如已符合前揭所提中輟生認定之標準,倘未曾再進行復學通報
,即無修業期滿之情事可認定。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乙份。
附檔:-----------------------------------
03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