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規定如下: (一)請領對象:凡設籍高雄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功勛、公教遺族:持有功勛、公教遺族撫卹令。 2.低收入戶學生: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低收入證明書。 3.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學生:持有區公所核定之當年度中低收入證明書,且為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 法所稱單親家庭者。 4.原住民籍學生: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5.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二)請領金額:以每位學生註冊實際支付之書籍費為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