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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3-02-16 (更新:2023-02-16 11:45)發佈者:陳佳穗
標題:高雄市鳳山區鳳山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班課程發展小組組織要點

高雄市鳳山區鳳山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班課程發展小組組織要點     

                                                        112年2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 教育部101年4月10日臺國(四)第1010043846B號令發佈「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課程基準」。
  • 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31號令修正公布《藝術教育法》。
  • 教育部108年7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6485號令訂定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

貳、組織成員:本小組設置委員13人,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除專家學者於開會期間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外,其餘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校長、輔導主任、教務主任、教學組長、資料組長等共5人。

二、藝術才能音樂班召集人共1人。

三、各領域/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授課教師代表共2人。

四、班級導師共2人。

五、專長領域教師代表共2人。

六、藝術才能班家長代表共1人。

七、專家學者代表共1人:提供課程諮詢,不占本會委員名額,不具表決權。

參、任期:本會委員任期以學年度為準,為期一年。委員於任期中若因職務異動或其它因素出缺,應即時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肆、任務執掌:

    一、掌握學校教育願景及音樂教育特色,發展、撰述及審核學校音樂班本位課程。

    二、編選音樂班專業領域相關教材。

    三、審查特殊優秀音樂班學生個別輔導方案。

    四、研提音樂班學生相關展演或成果發表實施計畫。

    五、實施音樂班課程評鑑及訪視輔導。

    六、以各種形式諮詢學生意見,作為課程設計及教學安排之參考。

  伍、開會:

    一、本會由校長召集,或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二、本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最多於每學期期初和期末各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每學年第二學期最後一次會議必須提出下學年度音樂班總體課程計畫,再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四、本會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議決。表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行之。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諮詢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陸、行政工作:本會之行政工作由輔導室主辦,相關單位協辦。所需經費則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檔:-----------------------------------
高雄市立鳳山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班課程發展小組組織要點112.2_.15校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