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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10-17 (更新:2014-10-17 16:50) | 發佈者:鄭凱文 |
標題:翠屏中小學(國小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
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3月6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與法務部頒定「加強學校民主法治教育計劃」。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101年6月4日高市教高字第10133655800號函訂定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的態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得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與法治的教育功能。 參、組織: 為處理學生申訴事宜,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醫學、法學、社會學或心理輔導等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行政人員代表。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本會之委員。 本會評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申評會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閞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肆、實施對象:全體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伍、申訴範圍: 在學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認為學生在生活、課業、行政措施或個人權益上自覺不當或受損時(如:恐嚇、勒索、暴力傷害、師生衝突、侮辱、性侵犯、 不服處分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時,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陸、 申訴程序: 一、申評之提起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申評會提出。 二、不服申訴評議之再申訴應於接到評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 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三、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四、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或再申訴起十五日內(例假日除外)召開會議,並於會後三十日內(例假日除外)作成評議書或再評議書。 柒、申訴書: 一、申訴書及再申訴書,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二、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受理申訴之申評會應定五日至十日之期限,通知申訴人補正。 三、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捌、評議程序: 一、申評會應依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申訴案件資料應保密,並採會議不公開的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二、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做成評議決議。 三、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討論、評議、表決、委員個人意見等應嚴守保密原則,涉及學生隱私更應確實保密。 四、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律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向申評會申請再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及再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玖、退件 申訴事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附不受理之理由,將申訴書退還申訴人。 一、提起申訴及再申訴逾法定期間者。 二、申訴事件已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者。 三、再評議確定或撤回之之申訴事件,就同一事實重新提起者。 拾、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