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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3-09-26 (更新:2013-09-26 16:32) | 發佈者:陳詩宜 |
標題:高中職以下校園菸害防制宣導 | |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維護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另同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第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上述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又該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供應上述物質予兒童及少年,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四、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衛生署102年3月14日頒布「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與衛生單位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並建議可運用渥太華憲章之五大行動綱領: (一)建立校園菸害防制公共策略:促成衛生機關、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共同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二)創造支持性的環境:各級學校嚴禁販賣菸品,不得接受菸商贊助,共同營造無菸校園環境。 (三)發展個人技能:培育戒菸教育種子師資、研發菸害防制與戒菸教育教材,並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教學內容。 (四)強化社區行動:推動社區健康營造計畫,結合民間團體及志工,由各校進行校園周遭商店不得販賣菸品予青少年之宣導;配合衛生局之輔導與稽查。 (五)重新定位健康服務:針對吸菸之教職員及學生,提供轉介門診戒菸、戒菸專線及戒菸班之戒菸服務。 五、有關菸害防制檢舉專線: 高雄市菸害防制檢舉專線(07)733-7528 菸害防制專線0800-531531 服務項目為菸害防制法一般法令諮詢及民眾申訴, 服務時間為每星期5天,每天9小時(上午9時至下午18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