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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1-27 (更新:2014-01-27 21:53) | 發佈者:陳詩宜 |
標題: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
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330號函「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 貳、目標: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 參、實施策略 一、實施依下列原則: (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 (二)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 二、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年級之高低。 (二)身心之狀況。 (三)行為動機與目的。 (四)家庭之因素。 (五)平日之表現。 (六)犯規之次數。 (七)行為後之表現。 (八)其他特殊因素。 三、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
四、校長應邀集下列人員訂定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組織章程、獎懲標準及運作方式等規 (一)教務、學務、總務、輔導等主任。 (二)教師代表3人。 (三)家長會代表3人。 (四)學生代表3人。 五、獎懲會應置委員9至13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 (一)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訓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2至5人。 (三)家長會代表2至5人。 六、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 七、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教師給予獎勵或學生集會時予以公開表揚。 2.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3.依本校自行訂定之獎勵措施為其他特別獎勵。 (二)懲罰與輔導: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留置學生於課後進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 3.調整座位。 4.適度調整學生作業或工作(如勞動服務),並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督導之。 5.責令道歉。 6.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7.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 8.其他適當措施: (1)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 (2)邀請愛心家長協助輔導。 (3)實施個別輔導。 (4)轉介輔導 (5)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上述措施於必要時,其執行方式應經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 六、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 七、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九、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格式如附件),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 十、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肆、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