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訓組工作計劃

發佈時間:2014-01-17 (更新:2014-01-17 15:04)發佈者:陳詩宜
標題: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學生請假辦法

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學生請假辦法

一、    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

(二)  強迫入學條例

二、    目的:落實國民義務教育精神,避免學生無故缺席或中輟,達成國

         民教育目標。

三、    學生因下列事由得由家長向級任導師提出請假:

(一)病假:學生因病而致不能上學,三日以內(含三日)得由家長以電話口頭向老師請假,超過三日須檢附就醫證明。長期病假(一個月以上)須檢附醫院證明。

(二)事假:學生家中有喜慶,或須外出旅遊、探望親人等情事,得申請事假,事假超過三日者須檢附證明文件。

(三)  喪假:學生家中有親人過世得請喪假。

四、    學生請假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事假與喪假需事前由家長向級任導師提出請假。事假超過三日者須檢附證明文件,並填具請假單。

(二)  三日以下之病假,家長得以電話、書面或聯絡簿等方式擇一向級任導師提出請假。

(三)  超過三日之病假得於事後三日內補填請假單,並出具醫生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四)  超過三日,五日以內之請假,家長須填具請假單,由導師核章,並送交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

(五)  超過五日之請假須會教務處並陳校長核可。

五、    學生無特殊原因而經常請事假者,學校得不予准假。

六、    本辦法經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