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社團委員會

發佈時間:2014-01-16 (更新:2014-01-16 13:47)發佈者:陳詩宜
標題: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國小部)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101.9.4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4.5.2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3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332號函訂「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宗旨:為充分運用本校設施及人力,提供學童課後藝能學習,開展多元智慧與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主辦單位為國小部學務處,協辦單位為其他處室。

 四、辦理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五、招生對象:以招收本校一至六年級學生及本校教職員工子女為對象。

六、實施時間:

(一)上課期間之週末假日。

(二)平日上課期間須於學生放學後辦理,且活動以每次至多二小時為限。

(三)寒暑假期間

  七、組織與職務分掌:

(一)成立組織:成立「翠屏國民中小學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課後社團推動事宜。

(二)組成人員: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及總務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3人組成。

(三)組織工作:負責招生、場地之安排及規劃、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評鑑等。

八、師資遴聘:

(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國寶級專業教練、專業教練(師),領有證書者。

(二)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三)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四)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五)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退休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九、社團指導教師上課規定:

(一)上課時須簽到並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各社團學員以本校一至六年級學生為限,且開課後指導教師不得再自行招募學員。

(三)上課內容應依課程計畫進行,若需更改應徵得學員及家長同意,但不得超出社團宗旨。

(四)請假規定:

             1.請假時應聘請符合資格之代理老師,並以同一人為限。該代理老師不得擔任本校其他課後社團之代理老師。

             2.若無法聘請符合資格之代理老師,應全數退還該堂課之費用。

         3.請假總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五)上課教師對於學員上課期間之安全應負完全責任。

    (六)指導教師應負責學員下課後之導護工作。

    (七)上課期間及上課結束後指導教師應指導學員維護場地之整潔。

    (八)若向學員收取檢定費用,需交付給學員檢定單位所開立之收據。

十、社團指導教師之遴聘與解聘:

(一)遴聘: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核後,由校長遴聘。

(二)解聘:

     1.若違反本辦法第九項第二~六點,情況嚴重者,經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會決議後得予以立即解聘,並依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學員費用。

     2.若違反本辦法除第九項第二~六點外者,本校得視其嚴重性予以警告或立即解聘,並列入紀錄作為下一學期審核之參考。

     3.社團指導教師若違反教師法及相關教師規定者,經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立即解聘,並依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學員費用。

十一、活動實施:

(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二)各社團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下課後之導護工作並報課後推行委員會核備,以維護學童上下課安全。

    十二、活動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的原則下,得充分運用禮堂、操場、普通教室等場地與設施,並應依學校場地借用管理辦法繳交相關費用。

十三、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專戶代收代付,其收支明細表定期以書面方式對學童家長公開,並張貼於校內公佈欄一星期以上。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對於身心障礙、單親、低收入戶、清寒等學童,領有社會局及區公所證明者,得酌予減收指導費之20%

(四)各項社團所收費用支用如下:

     1.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總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行政費含水電費(水電費為優先)、材料費、 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上費用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佔總收費百分之十為原則,學校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若所收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3.行政費以實際負責籌辦或參與活動之有關人員為限,支用標準由各校推行委員會訂定之。

 (五)各項活動收費,採期繳方式,惟採期繳而家長因故無法全期繳交,應允其分期或按月繳,不得拒絕其參加社團活動

 (六)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按比率減收或退還費用。

 (七)學生欲中途退出,得視實際情形酌予退費

 (八)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結餘款倘有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十元以上(含十元)者,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十四、鐘點費支領標準:

 (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國寶級專業教練,每小時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二)下述人員每小時以八百元為上限:

 1.大專院校講師、助教、專業教練(師),領有證書者。

2.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3.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4.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5.他校現職教師。

6.退休教師。

 (三)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或兼代課教師,每小時以四百五十元為上限。

十五、學生收費標準:每人每小時以120元為上限(材料費另計)

十六、注意事項:社團活動應於開學後進行,不得於學生入學前進行招生。

十七、活動評鑑:

 (一)各校社團活動計畫請提交校內推行委員會備查,無須送局,惟相關資料留校三年,以備查核。

 (二)社團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紀錄暨檢討報告表提交推行委員會,以為下學期社團活動開設之參酌。

 (三)推行委員會應對社團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十八、獎懲:

(一)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課後社團活動,經查屬實,視情節分別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

(二)辦理課後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行政人員,每學年結束後得報請敘獎。

十九、本實施辦法經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