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委員會

發佈時間:2014-01-13 (更新:2014-01-13 16:13)發佈者:陳詩宜
標題:高雄市楠梓區翠屏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高雄市楠梓區翠屏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

  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三、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應受

  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四、本校應辦理教職員工相關進修活動,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

五、本校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

  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六、本校應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

七、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八、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

  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九、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十、本校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之規劃與軟

  體之管理。  

十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應依「高雄市中等以下學

   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置流程圖」處理之。

十二、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