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欄

發佈時間:2021-10-14 (更新:2021-10-14 10:37)發佈者:陳慶發
標題:高雄市處理兒童及少年毒品個案輔導流程

高雄市處理兒童及少年毒品個案輔導流程 108年12月3日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會報第一屆第5次會議通過 109年1月14日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核定修正 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 及調查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30日內提出 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通報事由之調查結果、 處理方式及輔導必要性評估 社會局完成調查報告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函文通知監護人(或家長) 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毒 防局執行親職教育,家長未完成親職教育者,由 社會局於裁罰時效屆滿(3年)前完成裁罰。 在學之 兒童及少年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2級毒品者)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施用第3、4級毒品者)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1-1條以外情形 兒童及少年有司法繫 屬者,教育局、毒防 局與司法共同處遇 毒防局主責提供個 案關懷輔導及家長 親職教育 非在學之 兒童及少年 依強迫入學處理流程 先行輔導復學 兒童及少年有司法 繫屬者,毒防局與 司法共同處遇 教育局將毒防局納入(學 校)春暉小組共同輔導 有施用毒品之 兒童少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涉及毒品案件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情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第53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 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 第53條第2項: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 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3. 第43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 行為: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 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童及少年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及第11-1條第2款施用毒品情事 情事 未施用毒品之 兒童少年 毒防局依社會局調查報告 結果進行派案輔導 ※註1:相關單位於處遇期間皆應進行個 案需求評估,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資 源提供服務(如附圖);遇處遇困難個案, 得提報少年輔導委員會「危機少年輔導 評估會議」(期程:112年7月1日起適用) ※註2:毒防局按月彙整及分析本市毒品 列管輔導個案數,進行輔導人口監測,制 訂毒防相關策略 現行(109年6月18日以前) 由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處理,其中 7 歲以上 12 歲未滿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 律行為者,依同法§85-1 由臺灣 高雄兒童及少年家事法院適用 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109年6月19日以後 1. 7歲以上12歲未滿之兒童回 歸教育、社政處遇(行政先行 原則) 2. 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由 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處遇 (112年7月1日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者,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得 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結案 輔導半年進行成效評估 結案 可延長輔導期程(半 年)1次,並持續追蹤 由教育局 關懷輔導 非在學之 兒童及少年 有輔導必要性 無輔導必要性 在學之 兒童及少年 由社會局 關懷輔導 網絡資源連結 偏差行為 連結醫療資源,必要時衛生局提供協助 連結勞工局就業輔導 連結警察局調查偵辦 連結少年輔導委員會共同輔導 知悉犯罪 就業需求 戒癮需求 情資 行蹤不明 連結警察局協尋 社會福利 需求連結社會局社會福利資源 連結社會局保護安置及輔導資源 保護性議題 及需求 附圖 流程說明: 一、 兒童及少年涉及毒品案件處理因其年齡、毒品等級及涉毒行為類型分別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相關通報、行政輔導、司法處遇等規 定,現行兒童少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涉毒樣態如下: (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施用第 1、2 級毒品)。 (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規定(施用第 3、4 級毒品),即為少事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第 11-1 條以外之情事:如持有、轉讓、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 二、 為統籌本市施用毒品兒童及少年輔導資源及關係建立,避免資源浪費,制訂相關防毒策略,爰有關施用毒品兒童少年輔導工作自 109 年起由毒防局統籌運用網絡資源,主責個案輔導及執行家長親職教 育,並協同教育局輔導在學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個案。輔導期間倘有司法繫屬者,輔導單位與司法單位共同處遇。 三、 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案件: (一) 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受理通報,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30日內完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通報事由之調查結 果及處理方式,社會局完成調查報告後,交由毒防局依調查結果統籌後續派案及輔導事宜,提供調查報告名冊予教育局勾稽及輔導,以利教育局掌握學生涉毒情事,提供關懷輔導: 1. 調查結果有施用毒品者: (1) 在學兒童少年: A. 毒防局納入教育局(學校)春暉小組成員共同輔導,依兒童少年身心理、交友、家庭及學校學習等狀況評估兒童及少年需求,提供各項資源媒合及介入處遇,並依社會局通知家長親職教 育時數執行親職教育。 B. 有司法繫屬者,由毒防局、教育局與司法共同處遇。 C. 春暉小組輔導過程中,遇有兒童少年中輟、休(退)學或畢(結)業等離校情事,由毒防局主責輔導,教育局同時依強迫入學處理流程輔導復學。 (2) 非在學兒童少年:由毒防局主責輔導,依兒童少年身心理、交友、家庭等狀況評估兒童及少年需求,提供各項資源媒合及介入處遇,並依社會局通知家長親職教育時數執行親職教育。倘有 司法繫屬者,毒防局與司法共同處遇。 (3) 毒防局輔導期程原則為半年,必要時得延長輔導(半年)一次。 2. 調查結果未施用毒品者,依其輔導必要性分流處遇: (1) 無輔導必要性者,予以結案。 (2) 有輔導必要性者: A. 在學兒童少年:由教育局關懷輔導。 B. 非在學兒少:由社會局關懷輔導。 (二) 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102條規定,命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之家長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續由毒防局執行親職教育,毒防局按月提供家長接受親職教育情形予社會局,家 長未完成親職教育者,由社會局於裁罰時效屆滿(3年)前完成裁罰。 四、 兒童少年涉及毒品案件(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項行為),依少事法處理。又該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另訂施行日期,爰兒童少年涉毒案件司法處理方式如下: (一) 現行(109 年 6 月 19 日以前):由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其中 7 歲以上 12 歲未滿之兒童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施用第 1、2 級毒品)、第 10 條及第11-1條以外情形者(施 用毒品以外之涉毒行為),依少事法第 85-1 條,由臺灣高雄兒童及少年家事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規定處理。 (二) 109 年 6 月 19 日以後: 1. 7 歲以上 12 歲未滿之兒童:依行政先行原則,優先回歸教育、社政處遇。 2.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由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112 年 7 月 1 日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1 條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五、 網絡配合事項: (一) 相關單位於處遇期間皆應進行個案需求評估,依個案及家庭需求連結資源提供服務(如附圖);輔導期間遇處遇困難個案,得提報本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危機少年輔導評估會議」進行研討,提 升輔導成效。 (二) 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情事時,應依兒少權法通報社會局,俾續行相關輔導工作。 (三) 配合毒防局建置及提供相關資源,俾利提升個案輔導成效。 (四) 按月提供相關兒童及少年毒品列管輔導資料予毒防局,由毒防局彙整及分析,進行本市輔導毒品人口監測,制訂相關毒防策略。

附檔:-----------------------------------
109高雄市處理兒童及少年毒品個案輔導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