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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6-09-05 (更新:2021-02-01 12:19) | 發佈者:張靜宜 |
標題:「高雄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及「社會救助通報流 程及處理時效」 | |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5年8月8日高市社教助字第10536753600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合先敘明。
三、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需社會救助家庭能充分瞭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惠請貴(校)園若知悉案家有經濟不足等陷困事由,請依「社會救助通報表」(如附件)程序通報,俾強化落實社會救助機制。
四、上述法令規範之責任通報人員於知悉有社會救助需求者,應於3日內填具通報表通報本市社會局(社會救助科);如為一般生活補(扶)助申請案件,則請逕洽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 1050905附件_高雄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doc ● 1050905附件_社會救助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pdf ● 1050905附件_高雄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odt |